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、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及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統稱「性平三法」,由於近期社會性騷擾案件的頻傳,掀起一連串「Me Too」運動,促使行政院於民國112713日通過性平三法的修正草案,同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調整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,期待強化「有效」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,完備「友善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,並建立專業「可信賴」的性騷擾防治制度。

性騷擾是一種涉及使用顯性或隱性的性暗示騷擾,許多人在談話的時候會為了故做親密,而以手搭對方肩膀或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,但如果未徵詢對方意願並徵得對方同意,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即便加害人辯稱碰觸被害人僅是表達關心之意,但凡只要對方感覺到被冒犯、被侮辱、不舒服等,嚴重者甚至會影響到對方的就學或就業機會,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,上述種種都有可能會構成所謂的「性騷擾」。

為了更清楚明訂及界定不同場域中發生的性騷擾事件,性別平等工作法主要規範個人在求職及工作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時,可依循之法條及求助之流程;性別平等教育法是規範學生在學校遭到校長、教職員工及其他學生性騷擾時,可依循之法條及求助之流程;而性騷擾防治法則是規範一般民眾在生活中遭遇他人之性騷擾時,可依循之法條及求助之流程。所以,只要瞭解性平三法的適用範疇和申訴期限,就能知道如何尋求協助及管道,原則上,申訴窗口是依據加害人所屬機關認定,包含:公司行號、部隊、學校等或雇用人,也就是加害人任職於某公司或就讀某學校,則可向該公司或該學校提出申訴,然,倘若加害人是所屬機關之最高負責人時,考量權勢、位階及利害關係,則可向該機關所在地之社會局或家防中心提出申訴,甚至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。

當可能遭遇性遭擾情事時,請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,包含:事發現場的錄像、對話錄音、手機簡訊、電子郵件等,也可以寫下事件發生的過程,包括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及內心的感受,這些都是可以做為之後調查佐證。基本上,相關單位在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後,依規定須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,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,並以1次為限,最後須完成書面資料並通知當事人(包含被害人/加害人)調查結果。若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,可於30天內再向勞工局/教育局/社會局再提出申訴,而在調查過程中,上述單位也會集結專業人士或團體,讓調查結果可以更具信賴度。當然,必要時也可以諮詢律師,可善用法扶基金會或鄉/市/區公所之免費律師諮詢服務,也希望大家都可以保護好自己、勇敢拒絕鹹豬手,在與他人相處互動時能維持友好而不逾矩之界線。(文:慈惠醫院/醫療社工科/林育欣社工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