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高市府社會局114年3月12日高市社婦保字第11432250300號函辦理。 二、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明定場所主人之事前預防措施,以及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與事發後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三、機構為落實並強化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責任及能力,特別安排三位同仁進行教育課程,以提供友善環境供住民居住和參與復健活動。
友善環境-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01
友善環境-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02
友善環境-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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